第廿四屆會員大會修訂 | 1998年11月16日 |
第一條 名稱及辦事處
一、 | 本會定名為「香港象棋總會」「HONG KONG CHINESE CHES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
二、 | 本會辦事處設於「香港灣仔愛群道18號910室」,或經理事會決定之地址。 |
第二條 宗旨
一、 | 研究象棋藝術,發揚國粹文化。 |
二、 | 促進本港象棋普及運動,使之成為市民主要的康樂活動。 |
三、 | 參加世界性和地域性的國際象棋組織,聯繫各地棋會組織,共同推動象棋活動。 |
四、 | 舉辦各類型的本地和國際賽事。 |
五、 | 聯絡本地及海外棋友,增進友誼,交流棋藝。 |
第三條 會員及會費
一、 | 凡愛好象棋的人士,不分性別,願遵守本會章程者,無論居住本港或外地,均可成為會員。 | |||||||||||||
二、 | 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獲發會員証後方正式成為會員。 | |||||||||||||
三、 | 會員分為個人會員(永遠、普通、學生)和團體會員,均可享受本會之利益。團體會員只有一票之表決權和被選權。 | |||||||||||||
四、 | 甲、 | 會費每年1月1日開始繳交,至同年3月31日尚未繳交者則為不合格會員,不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包括表決權及被選權。至同年12月31日尚不繳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不合格會員補繳會費,須經理事會批准,始能轉為合格會員,中途入會者亦須照繳當年會費。 | ||||||||||||
乙、 | 入會基金及會費規定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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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 | 學生會員以學生為限,年齡不超過25歲;學生會員沒有表決權和被選權。 | |||||||||||||
丁、 | 凡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藉,其所繳各種費用慨不退還。 | |||||||||||||
五、 | 團體會員,永遠會員享有擔任理事、監事的權利。 |
第四條 組織法則及管理
週年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此權力限制內,本會由理事會管理,監事會監察。
第五條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一、 |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10至12月間舉行。 | |
二、 | 所有合格會員均可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 |
三、 | 週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如下: | |
甲、 | 聽取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檢討會務,策劃未來會務的方針。 | |
乙、 | 通過已審核之上年度賬目,討論本會財政狀況。 | |
丙、 | 討論其他事項。 | |
四、 | 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均須由理事會於舉行大會前21天,連同議程送交各有關會員。 | |
五、 | 會員五份之一聯名請求,理事會需在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 |
六、 |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 | |
七、 |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以有會員五份之一或20人(以二者中較少數者為標準)出席為法定人數。團體會員只可委派一位代表出席。 | |
八、 | 若逾開會時間30分鐘,出席會員仍未足法定人數而告流會時,主席即可再行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均作合法人數。 | |
九、 | 週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均以理事長為主席,如理事長缺席,得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替代。 | |
十、 | 週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更改會名、解散本會、與其他組織合併、修改會章外,如經出席會員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
第六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一、 | 本會設理事會,由上屆理事會推選20至30人組成,並由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 |
二、 | 理事會理事任期一屆兩年,連選得連任,無論何時選出,慨由選舉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起計,至下次選舉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為止。 | |
三、 | 甲、 | 理事會每年最少開會四次,其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須於會前七天送交各理事。 |
乙、 | 理事會會議以有百份之三十理事或八人(以二者中較少數者為標準)出席即為合法人數。 | |
丙、 | 如逾開會時間30分鐘,仍末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主席即可再行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 | |
丁、 | 議決案如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 |
四、 | 理事會對於任何會員認為其行為或不行為有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經証明有據者,得予以書面警告或適當之處分或革除會藉,該會員有權向會員大會上訴,以作最後決定。 | |
五、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7至15人,非常務理事7至20人。常務理事與非常務理事在理事會中享有同等權利,包括投票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司庫、賽務主任、推廣主任、總務主任組成。 | |
六、 | 甲、 | 常務理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其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須於會前七天送交各常務理事。 |
乙、 | 常務理事會以有常務理事半數或五人(以二者之中較少數者為標準)出席為法定人數。 | |
丙、 | 議決案如經出席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 |
七、 | 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及管理一切日常會務。 | |
八、 | 理事會決議如遇監事會要求覆議,理事會須於最接近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上進行覆議。 | |
九、 | 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
第七條 監事會
一、 | 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對本會之管理,概由監事會負責。 | |
二、 | 監事會由上屆理事會推選3至11人組成,並由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 |
三、 | 監事會監事任期一屆兩年,連選得連任,無論何時選出,慨由選舉年之週年會員大會起計,至下次選舉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為止。 | |
四、 |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位。 | |
五、 | 甲、 | 監事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其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須於會前七天送交各監事。 |
乙、 | 監事會會議以有百份之五十監事出席為法定人數。 | |
丙、 | 議決案如經出席監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 |
六、 | 監事會可就理事會通過之決議提出覆議要求。監事會對理事會之權力並無限制。 | |
七、 |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
第八條 會長、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一、 | 理事會連同監事會可召開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長充任主席。 | |
二、 | 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處理之事務如下: | |
甲、 | 募捐和籌集活動經費。 | |
乙、 | 討論本會各項事務,並可作出決議,由理事會跟進。 | |
丙、 | 推選會長、顧問。 | |
三、 | 甲、 | 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年最少召開四次,其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須於會前七天送交各會長理監事。 |
乙、 | 會長、理監事會議以有全體會長理監事百份之三十出席為合法人數。 | |
丙、 | 如逾開會時間30分鐘,仍未足人數而流會時,理事長或代主席即可再行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 | |
丁、 | 議決案如經出席會長、理監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 |
戊、 | 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等同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 | |
四、 | 本會名譽會長、會長、顧問均可出席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並享有投票權和被選權。 |
第九條 職員權責
一、 | 理事長 | |
甲、 | 凡舉行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均由理事長充任主席,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加投一票決定之。 | |
乙、 | 理事長須聯同秘書及司庫統理會務。 | |
丙、 | 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或秘書長須會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 |
二、 |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管理會務,如理事長因會務或其他原因離職出缺時,由理事會於副理事長中惟選一人代行理事長職權,直至理事長回任或理事會委出填補人選為止。 | |
三、 | 秘書 | |
甲、 | 須專遵照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指示辦理會務。 | |
乙、 | 須安全保管本會之公有印章。 | |
丙、 | 須安全保管本會之會員名冊。 | |
丁、 | 擬訂提交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 | |
戊、 | 提交會務報告,或其他報告。 | |
己、 | 凡理事會,常務理事開會,秘書須負責擬訂議程及紀錄其議案。 | |
四、 | 司庫 | |
甲、 | 司庫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現金、款項及投資,對於本會名下一切款項往來,須作正確詳盡記帳。每次理事會開會均應提出財政報告,並須編制週年賬表以備稽核後提交週年會員大會。 | |
乙、 | 司庫須連同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 |
丙、 | 司庫須將公款(除備用的零用金外)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 |
五、 | 賽務主任(見附件) | |
六、 | 推廣主任(見附件) | |
七、 | 總務主任(見附件) | |
八、 | 監事長 | |
甲、 | 監事長須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會議,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加投一票決定之。 | |
乙、 | 監事長須代表監事會向理事會提出覆議要求。 |
第十條 經費之運用
一、 | 本會之經費來自以下途徑: | |
甲、 | 會員常年會費。 | |
乙、 | 入會基金。 | |
丙、 | 舉辦賽事及各種事業之收益。 | |
丁、 | 會員和其他機構或人士的贊助。 | |
二、 |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 |
甲、 | 支付職員處理會務之津貼與費用。 | |
乙、 | 支付管理本會之費用,包括審核賬目費用在內。 | |
丙、 | 支付本會參加地區性或國際象棋組織而須繳付之費用。 | |
丁、 | 支付本會所選派的棋手因參加外地或本地賽事之津貼和費用。 | |
戊、 | 支付為實現及辦理本會章程所述之「宗旨」之各項費用。 | |
三、 |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1月1日開始至同年12月31日為止。 |
第十一條 賬目之審核
一、 | 理事會負責審核本會賬目。 |
二、 | 理事會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需要時,即須盡速核算本會賬目,審查簿冊及証明其是否正確,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
三、 | 週年賬目及資產負債表須存放於本會辦事處內。四、理事長或監事長可隨時審核本會帳目。 |
第十二條 會員投訴
一、 | 會員如對會務不滿,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投訴。 |
二、 | 理事會可邀請投訴人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商討,事後以書面答覆投訴人。 |
三、 | 若投訴人不滿意理事會的答覆,得向監事會投訴。 |
四、 | 監事會可邀請投訴人出席監事會進行商討,並以書面作答覆。 |
五、 | 會員若向監事會或理事會投訴而遭拒絕,得向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投訴。 |
第十三條 章程
一、 | 凡經獲准參加本會為會員者,均給予章程一份。 |
二、 | 本會辦事處須備有章程一份,以便會員查閱。 |
三、 | 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有權訂立,變更,修正及廢止本章程。任何在週年會員大會提出修改章程動議,須於廿一日前提交理事會,並於議程內列明。 |
四、 | 解釋本章程各條 文之權屬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可執行此項權力。 |
第十四條 解散、更改會名、與其他組織合併、修改會章
一、 | 本會必須有出席會員(不包括學生會員)四份之三或以上投票同意,方得解散、更改本會的名稱、與其他組織合併、或修改會章。 |
二、 | 本會停辦時,會員(不包括學生會員)需承擔本會債項之償還及辦理結束之費用,但每人所負擔的費用不超過一佰元為限。 |
附件
一、 | 賽務主任權責 | |
甲、 | 訂定每年重要賽事的時間表及預算,提交理事會審批。 | |
乙、 | 賽事計有全港單人賽、團體賽、學生棋賽、省港澳埠際賽、亞州賽、世界賽、或理事會指定之賽事。 | |
丙、 | 負責擬定文件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經費。 | |
丁、 | 負責提交理事會各項賽事報告及收支情況,會同司庫向有關機構申領資助款項。 | |
二、 | 推廣主任權責 | |
甲、 | 擬定教練、裁判訓練班或象棋訓練班的計劃書及預算經費,提交理事會審批,然後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經費。 | |
乙、 | 提交理事會各項訓練班或活動的報告及收支情況,會同司庫向有關機構申領資助款項。 | |
丙、 | 負責協助有關政府部門或其他團體舉辦各類型的象棋推廣活動;有關計劃及合作詳情須提交理事會審批。 | |
丁、 | 負責辦理本會刊物「象棋月報」的出版事宜。 | |
三、 | 總務主任權責 | |
甲、 | 負責管理本會會所、資產、器材,對於本會名下資產物料及器材,須作正確詳盡紀錄。 | |
乙、 | 協助賽務主任辦理及支援各項賽事。 | |
丙、 | 須協助推廣主任辦理各項訓練班及出版刊物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