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章程

香港象棋總會章程

第廿四屆會員大會修訂

1998年11月16日

第一條 名稱及辦事處

一、

本會定名為「香港象棋總會」「HONG KONG CHINESE CHESS ASSOCIATION」,以下簡稱「本會」。

二、

本會辦事處設於「香港灣仔愛群道18號910室」,或經理事會決定之地址。

第二條 宗旨

一、

研究象棋藝術,發揚國粹文化。

二、

促進本港象棋普及運動,使之成為市民主要的康樂活動。

三、

參加世界性和地域性的國際象棋組織,聯繫各地棋會組織,共同推動象棋活動。

四、

舉辦各類型的本地和國際賽事。

五、

聯絡本地及海外棋友,增進友誼,交流棋藝。

第三條 會員及會費

一、

凡愛好象棋的人士,不分性別,願遵守本會章程者,無論居住本港或外地,均可成為會員。

二、

凡申請入會者,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繳交入會基金及會費,獲發會員証後方正式成為會員。

三、

會員分為個人會員(永遠、普通、學生)和團體會員,均可享受本會之利益。團體會員只有一票之表決權和被選權。

四、

甲、

會費每年1月1日開始繳交,至同年3月31日尚未繳交者則為不合格會員,不得享受本會一切權利,包括表決權及被選權。至同年12月31日尚不繳交會費者,作自動退會論。不合格會員補繳會費,須經理事會批准,始能轉為合格會員,中途入會者亦須照繳當年會費。

乙、

入會基金及會費規定如下:

入會基金

每年會費

團體會員

1,000

永遠會員

1,000

普通會員

100

100

學生會員

50

20

丙、

學生會員以學生為限,年齡不超過25歲;學生會員沒有表決權和被選權。

丁、

凡會員離會,不論自動退會或被革除會藉,其所繳各種費用慨不退還。

五、

團體會員,永遠會員享有擔任理事、監事的權利。

第四條 組織法則及管理

週年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在此權力限制內,本會由理事會管理,監事會監察。




第五條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一、

週年會員大會每年10至12月間舉行。

二、

所有合格會員均可出席週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

三、

週年會員大會處理之事務如下:

甲、

聽取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檢討會務,策劃未來會務的方針。

乙、

通過已審核之上年度賬目,討論本會財政狀況。

丙、

討論其他事項。

四、

召開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通知書,均須由理事會於舉行大會前21天,連同議程送交各有關會員。

五、

會員五份之一聯名請求,理事會需在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六、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有同等效力。

七、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以有會員五份之一或20人(以二者中較少數者為標準)出席為法定人數。團體會員只可委派一位代表出席。

八、

若逾開會時間30分鐘,出席會員仍未足法定人數而告流會時,主席即可再行召集,屆時不論出席會員多少,均作合法人數。

九、

週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均以理事長為主席,如理事長缺席,得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替代。

十、

週年會員大會和特別會員大會之決議,除更改會名、解散本會、與其他組織合併、修改會章外,如經出席會員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第六條 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一、

本會設理事會,由上屆理事會推選20至30人組成,並由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二、

理事會理事任期一屆兩年,連選得連任,無論何時選出,慨由選舉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起計,至下次選舉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為止。

三、

甲、

理事會每年最少開會四次,其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須於會前七天送交各理事。

乙、

理事會會議以有百份之三十理事或八人(以二者中較少數者為標準)出席即為合法人數。

丙、

如逾開會時間30分鐘,仍末足法定人數而流會時,主席即可再行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

丁、

議決案如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四、

理事會對於任何會員認為其行為或不行為有損害本會權益及聲譽,經証明有據者,得予以書面警告或適當之處分或革除會藉,該會員有權向會員大會上訴,以作最後決定。

五、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7至15人,非常務理事7至20人。常務理事與非常務理事在理事會中享有同等權利,包括投票權。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司庫、賽務主任、推廣主任、總務主任組成。

六、

甲、

常務理事會每月最少開會一次,其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須於會前七天送交各常務理事。

乙、

常務理事會以有常務理事半數或五人(以二者之中較少數者為標準)出席為法定人數。

丙、

議決案如經出席常務理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七、

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執行理事會的決議及管理一切日常會務。

八、

理事會決議如遇監事會要求覆議,理事會須於最接近的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上進行覆議。

九、

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七條 監事會

一、

週年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監察理事會對本會之管理,概由監事會負責。

二、

監事會由上屆理事會推選3至11人組成,並由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三、

監事會監事任期一屆兩年,連選得連任,無論何時選出,慨由選舉年之週年會員大會起計,至下次選舉年度之週年會員大會為止。

四、

監事會設監事長、副監事長各一位。

五、

甲、

監事會每年最少開會一次,其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須於會前七天送交各監事。

乙、

監事會會議以有百份之五十監事出席為法定人數。

丙、

議決案如經出席監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六、

監事會可就理事會通過之決議提出覆議要求。監事會對理事會之權力並無限制。

七、

監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八條 會長、理事、監事聯席會議

一、

理事會連同監事會可召開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理事長充任主席。

二、

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處理之事務如下:

甲、

募捐和籌集活動經費。

乙、

討論本會各項事務,並可作出決議,由理事會跟進。

丙、

推選會長、顧問。

三、

甲、

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每年最少召開四次,其議程及開會通知書須於會前七天送交各會長理監事。

乙、

會長、理監事會議以有全體會長理監事百份之三十出席為合法人數。

丙、

如逾開會時間30分鐘,仍未足人數而流會時,理事長或代主席即可再行召集,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作合法人數。

丁、

議決案如經出席會長、理監事過半數通過,即屬有效。

戊、

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等同理事會會議或監事會會議。

四、

本會名譽會長、會長、顧問均可出席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並享有投票權和被選權。

第九條 職員權責

一、

理事長

甲、

凡舉行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均由理事長充任主席,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加投一票決定之。

乙、

理事長須聯同秘書及司庫統理會務。

丙、

理事長或副理事長或秘書長須會同司庫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二、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管理會務,如理事長因會務或其他原因離職出缺時,由理事會於副理事長中惟選一人代行理事長職權,直至理事長回任或理事會委出填補人選為止。

三、

秘書

甲、

須專遵照週年會員大會,特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理監事聯席會議之指示辦理會務。

乙、

須安全保管本會之公有印章。

丙、

須安全保管本會之會員名冊。

丁、

擬訂提交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之議程。

戊、

提交會務報告,或其他報告。

己、

凡理事會,常務理事開會,秘書須負責擬訂議程及紀錄其議案。



四、

司庫

甲、

司庫須負責保管本會所有現金、款項及投資,對於本會名下一切款項往來,須作正確詳盡記帳。每次理事會開會均應提出財政報告,並須編制週年賬表以備稽核後提交週年會員大會。

乙、

司庫須連同理事長或副理事長代表本會簽發銀行支票。

丙、

司庫須將公款(除備用的零用金外)存入理事會指定之銀行。

五、

賽務主任(見附件)

六、

推廣主任(見附件)

七、

總務主任(見附件)

八、

監事長

甲、

監事長須負責召開並主持監事會會議,遇表決議案時贊成與反對人數相同,得加投一票決定之。

乙、

監事長須代表監事會向理事會提出覆議要求。

第十條 經費之運用

一、

本會之經費來自以下途徑:

甲、

會員常年會費。

乙、

入會基金。

丙、

舉辦賽事及各種事業之收益。

丁、

會員和其他機構或人士的贊助。

二、

本會經費之用途如下:

甲、

支付職員處理會務之津貼與費用。

乙、

支付管理本會之費用,包括審核賬目費用在內。

丙、

支付本會參加地區性或國際象棋組織而須繳付之費用。

丁、

支付本會所選派的棋手因參加外地或本地賽事之津貼和費用。

戊、

支付為實現及辦理本會章程所述之「宗旨」之各項費用。

三、

本會之財政年度於每年1月1日開始至同年12月31日為止。

第十一條 賬目之審核

一、

理事會負責審核本會賬目。

二、

理事會於每一財政年度終止後或需要時,即須盡速核算本會賬目,審查簿冊及証明其是否正確,提交週年會員大會通過。

三、

週年賬目及資產負債表須存放於本會辦事處內。四、理事長或監事長可隨時審核本會帳目。

第十二條 會員投訴

一、

會員如對會務不滿,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投訴。

二、

理事會可邀請投訴人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進行商討,事後以書面答覆投訴人。

三、

若投訴人不滿意理事會的答覆,得向監事會投訴。

四、

監事會可邀請投訴人出席監事會進行商討,並以書面作答覆。

五、

會員若向監事會或理事會投訴而遭拒絕,得向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投訴。






第十三條 章程

一、

凡經獲准參加本會為會員者,均給予章程一份。

二、

本會辦事處須備有章程一份,以便會員查閱。

三、

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有權訂立,變更,修正及廢止本章程。任何在週年會員大會提出修改章程動議,須於廿一日前提交理事會,並於議程內列明。

四、

解釋本章程各條 文之權屬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可執行此項權力。

第十四條 解散、更改會名、與其他組織合併、修改會章

一、

本會必須有出席會員(不包括學生會員)四份之三或以上投票同意,方得解散、更改本會的名稱、與其他組織合併、或修改會章。

二、

本會停辦時,會員(不包括學生會員)需承擔本會債項之償還及辦理結束之費用,但每人所負擔的費用不超過一佰元為限。

附件

一、

賽務主任權責

甲、

訂定每年重要賽事的時間表及預算,提交理事會審批。

乙、

賽事計有全港單人賽、團體賽、學生棋賽、省港澳埠際賽、亞州賽、世界賽、或理事會指定之賽事。

丙、

負責擬定文件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經費。

丁、

負責提交理事會各項賽事報告及收支情況,會同司庫向有關機構申領資助款項。

二、

推廣主任權責

甲、

擬定教練、裁判訓練班或象棋訓練班的計劃書及預算經費,提交理事會審批,然後向有關政府部門申請經費。

乙、

提交理事會各項訓練班或活動的報告及收支情況,會同司庫向有關機構申領資助款項。

丙、

負責協助有關政府部門或其他團體舉辦各類型的象棋推廣活動;有關計劃及合作詳情須提交理事會審批。

丁、

負責辦理本會刊物「象棋月報」的出版事宜。

三、

總務主任權責

甲、

負責管理本會會所、資產、器材,對於本會名下資產物料及器材,須作正確詳盡紀錄。

乙、

協助賽務主任辦理及支援各項賽事。

丙、

須協助推廣主任辦理各項訓練班及出版刊物等工作。